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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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37號原告丁○○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丙○○、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據原告繳納調解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元而向本院聲請調解,惟嗣經本院調解不成立,原告已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起訴,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100,6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589元,扣除已繳調解費3,000元外,尚應補繳48,5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介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
書記官林豐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