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交聲字第19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5年度交聲字第1940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即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民國95年11月23日為之北監營裁字第裁40-C00000000、40-C00000000、40-C00000000號裁決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95年7月19日下午5時2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行經臺北縣板橋市○○路○段○○○號前時,因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指揮、未繫安全帶及逆向行駛等違規行為,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江翠派出所值勤警員攔停舉發,嗣經原處分機關於95年11月23日,分別就「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定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違規事實部分,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800元、記違規點數1點;就「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違規事實部分,裁處罰鍰1,800元、記違規點數1點;就「汽車行駛於一般道路上汽車駕駛人未繫安全帶」違規事實部分,裁處罰鍰1,500元等語。
二、異議意旨略以:當時異議人是因為車子沒有汽油,以致引擎熄火,所以就慢慢將車子往路旁靠,剛要下車拿保特瓶裝汽油時,警察就來了,叫異議人將車子開走,並說異議人沒有繫安全帶,異議人就跟警察說車子沒有汽油了,引擎發不動,如果不相信請警察來發動看看,但警員不理會異議人,拿起紅單就一直開,開好紅單後,就叫異議人簽名,異議人不服故沒有簽,嗣後異議人到江子翠派出所理論,但警員都不予理會,異議人確實沒有上揭違規行為,故不服原裁決處分,爰聲明異議,請求撤銷上開處分云云。
三、按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汽車駕駛人未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1,500元罰鍰;又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者,處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又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另按汽車駕駛人有第45條、第60條第2項第1款情形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各記違規點數1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1項、第45條第1款、第60條第2項第1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查:
㈠、異議人於95年7月19日下午5時2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行經臺北縣板橋市○○路○段○○○號前時,遭臺北縣警察局海山分局江翠派出所執勤警員以異議人有「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定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汽車行駛於一般道路上汽車駕駛人未繫安全帶」之交通違規事由掣單舉發乙節,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95年7月19日北縣警字第C0000000
0、C00000000、C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紙在卷可稽。
㈡、異議人雖具狀並到庭辯稱:我車到案發地點附近要加油,因為下班時間,要排加油的已排了一段距離,但我沒有注意到開過頭,不能進去了,所以我就倒車,倒到一半時就聽到警察哨子聲,並且叫我不能倒車,叫我走,我玻璃有搖下來跟警察說我沒有油,讓我到後面去排班加油,警察說不行,我就走了,我車子就開到加油站前面,此時我車子就沒有油了,我安全帶就拿下來,就到後車廂拿保特瓶,警察就過來,我就跟警察說沒有走是因為車子沒有油,後來警察就開單了云云。然查:
①、現場目擊證人即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江翠派出所警員
李陽 於本院審理中具結後證稱:「(問:本件交通舉發是否你承辦?)是。」、「(問:舉發經過情形為何?)舉發地點是1個加油站的前面,加油站生意很好,排很多車子等著加油,因為異議人當時駕1台營小客車,我看到是他併排要插隊等加油,因為異議人當時駕1台營小客車,我看到是他併排要插隊等加油,所以佔用車道,造成後面堵塞的狀況,當時我是騎警用機車在執行巡邏勤務,我穿警察制服路過舉發地點,看到前面堵塞,就繞到前面,就看到上情,我就叫他直接開走,我沒有要告發的意思,異議人沒有聽我的勸導,我要讓他往前開走,但他一直倒退到排隊等加油的車輛最尾端那1台,因為他倒車的速度很快,我立即趕上去阻止他這麼做,他還是不聽勸,所以我叫他往前開一點路邊停車,就是在加油站的門口,我要求他出示證件,他就跟我說他的車沒油要加油,當時他的態度不是很好,他認為他沒有錯,我立即跟他說併排停車已經造成交通堵塞,我看他態度更差,所以我就再加開1條逆向行駛,因為他有倒車的情況及不服稽查取締,等寫完後我要求他簽收,他拒簽,我告訴他到案處所及到案日期後,我就離去,我也把罰單帶走。」、「(問:你說他倒車速度很快,所以馬上阻止,但後來開單的地點又是在加油站門口,此部分可否再詳述?)他大概倒車10公尺左右,但離最後1台等加油的車還是有1段距離,大概10公尺,因為後面的機、汽車還是一直開過來,他又一直倒車,我怕有危險,我就坐在機車上按喇叭,並且大聲叫異議人不要再倒車。他當時有停下來,是因為後面的車子已上來,他沒有辦法再倒退,我就走過去說這樣很危險,叫他出示證件,並叫他把車開到沒有排隊等加油的加油站門口那邊,就問他為何叫你走不走,異議人說他的車子沒有油,在等排隊,我答稱那你要在最後那邊排隊,而不是插隊,他一直態度不是很好,認為他沒有錯,我就覺得沒有勸導的必要,就開單。」、「(問:你是何時看到他未繫安全帶?)他在併排等加油時,我就看到他沒有繫安全帶,他也是未繫安全帶時倒車。」、「(問:對於異議人稱當時是因車子沒油引擎熄火,所以把車子往路邊靠,剛下車拿保特瓶裝汽油警察就來了,說把車子開走,沒聽到我的話,又沒有戴安全帶,異議人跟警察說明上情,如果不相信請警察發動車子看看,但警察不聽就開紅單,要異議人簽名,但異議人不簽等異議理由有何意見?)當時的情況車子並沒有熄火。我不記得他有叫我說發動車子看看。因為我叫他開走,他馬上把車倒退,所以應該沒有所謂車子熄火的狀況。其餘如上所述。」、「(問:你是在何時叫異議人出示證件?)我先騎摩托車叫他走開,但他倒退,我就上前去阻止他並告訴他出示證件,並且請他把車開道路邊停,但此時他尚未把證件交給我,是在後來他把車開到路邊時才把證件拿給我。」、「(問:所以是你叫他開到前面路邊停車?)對。」、「(問:你叫他開到前面路邊停車時,他有無下車要拿保特瓶?)整個過程中他沒有下車拿保特瓶,但他後來有下車,不過下車是跟我理論。」、「(問:為何開他不服取締?)第1次我是叫他直接開走,他反而倒退。」、「(問:你認識異議人嗎?以前有過仇恨或過節嗎?)不認識,跟他也無仇恨或過節,只是這次的偶發開單事件。」等語綦詳(見本院96年1月24日訊問筆錄)。依證人所述可知,證人乃因騎車行經當地,見前方車道堵塞,經再往前駛,始發現乃因異議人所駕營小客車佔用車道擬欲插隊駛入加油站加油因而造成後方塞車,顯見異議人原係另行佔用車道而與依序排隊擬欲加油之其他車輛併排,據此,茍非異議人於併排插隊時,確曾聽聞員警告知請其駛離,異議人應無捨棄其原先併排插隊之舉而離去之理,又果其聽從員警指揮不得佔用車道因而將車駛離,其何以仍遭員警摰單舉發?是本件異議人遭舉發,應係緣自異議人遭員警告知不得佔用車道併排插隊加油,指揮其離去,異議人不甘於先往前方行駛後重行迴轉而排隊於加油隊伍末端,竟有前開不服員警指揮逕自逆向倒退行駛等交通違規行為甚明,異議人辯稱一聽到員警叫其離去,就將車往前行駛云云,容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②、況證人李陽員警就本件如何查獲並舉發之經過,於本院審理
時到庭結證綦詳如上,其證述舉發過程連續而完整,而證人本身係直接見聞異議人駕駛上開車輛違規之經過,對事實最為明瞭。參以證人與異議人間,不僅未有任何怨隙,且係毫不相識之人,此亦經異議人與證人供認在卷,衡情證人應無設詞攀誣,或虛構違規事實以陷害異議人之理。況員警執行公務時,本身即受有行政懲處責任之監督,其到庭具結作證,更係以刑事責任擔保其證言之真實性,故證人李陽員警之上開證述內容,及其所紀錄舉發之本件違規事實,經核尚無不可採信之處。而異議人並未就舉發員警有何舉發錯誤等情提出確實證據以供調查,且未提供任何相關證據足資證明執勤員警確有捏造事實違法取締之情,是異議人前開所辯,容係卸責之詞,自無可採。
③、從而,異議人於前開時、地,駕駛上開車輛,有「不服從交
通勤務警察指揮」、「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汽車行駛於一般道路上汽車駕駛人未繫安全帶」之交通違規事由,堪以認定。
四、綜上所述,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於上述時、地,駕駛上開營業小客車行駛於道路上,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未繫安全帶且逆向行駛之違規事實已臻明確。原處分機關引用上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而為如上裁處,於法核無不當,應予維持,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明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儷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