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交簡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50號原告 顏聿潔 訴訴代理人 林育丞 被告 劉定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中交簡字第186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許月馨
法官張淵森法官廖弼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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