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716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立杰 被告翔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余陳素琴 被告 余翔渝 (即 余聰文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主文欄中關於被告「翔渝實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翔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法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書記官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