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撤緩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撤緩字第20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大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6年度執聲字第2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大耀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大耀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5年3月15日以105年度上訴字第
122號判決駁回上訴,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3年,於
105年4月6日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於緩刑前即103年11月16日至103年11月22日另犯詐欺取財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
106年7月13日以106年度上易字第961號判決駁回上訴,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
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緩刑之宣告;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林大耀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21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122號判決駁回上訴,緩刑3年,於105年4月6日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於上開緩刑前即103年11月16日至103年11月22日故意另犯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40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該緩刑期內之106年7月13日以106年度上易字第
96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有各該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確有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刑之宣告確定之情,堪以認定。從而,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政偉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