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766號聲請人 張賜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清水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本件聲請之附表,其中本票(票據號碼:CH357125、CH362204)二紙之票號記載錯誤請更正;另票據號碼:CH362204號本票之提示日不得早於到期日(88年7月26日),請一併更正。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