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弄8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
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玖仟零捌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
陸仟捌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四‧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李麗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