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11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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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1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1164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
4樓(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審訴字第22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具體上訴理由,逾期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佩真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