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11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11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上訴字第116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樓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22號,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202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應敘述具體理由,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書狀未敘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於民國97年12月25日以97年度審訴字第222號判處有期徒刑在案,被告不服原審判決,於98年1月16日提起上訴,因上訴狀未附具體理由,經本院於98年3月20日裁定命其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該裁定已於98年4月2日送達於被告之戶籍地,並由其同居人即母親簽收,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詎被告迄今仍未補正具體之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李釱任法官張傳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佩真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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