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法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法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法字第64號聲請人 陳烱松 即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愛愛院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愛愛院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愛愛院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之「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為配合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愛愛院擴床程序,並符合組織現狀,爰依民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請求准予變更如附件所示捐助章程修正後條文等語,並提出董事會會議記錄四份、主管機關函影本二份、章程變更新舊對照表四份、修正後捐助章程四份、法人登記證書影本一份及立案證書影本一份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愛愛院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之「修正後條文」欄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書記官顏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