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第7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71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2樓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易字第308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