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140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40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下同)459,870元,應繳裁判費4,69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
  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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