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431號上訴人 邱蒼季 被上訴人 廖慧娟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4年8月28日所為104年度訴字第1431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286,8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5,5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書記官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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