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631號原告 戴子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 虎大軍 ( 虎敏輝 )、 楊育慧 即 楊志慧 、 賴志憲 即 賴世杰 、 陳許美 、 劉英乾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何紹輔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書記官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