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1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憲堃
李冠毅上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七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最後一段關於「空厔鳥」之記載,應更正為「空屋壹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最後一段關於「空屋1戶」之記載誤繕為「空厔鳥」,乃明顯錯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廖欣儀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