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430號原告 李妍君 訴訟代理人 陳昭宜 律師被告 林文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0月2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書記官陳玲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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