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642號原告 白能守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見賢 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801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書記官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