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567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羈押中,且經審理判處有期徒刑18年,被告雖身負重刑,然被告有母親、妻女,被告身為人子、人夫、人父,且家人均知道被告犯罪非出於本意,被告也希望以為人父的前提下,在家人面前獲得更大的尊嚴,藉此對女兒們告誡親身經歷,更向家人表示會勇敢的面對未來的人生旅程,且勇敢的面對司法的判決。雖然未來之路已沒有自由,但不能沒有家及尊嚴,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以便被告得以安頓好母親及妻女未來的一切,並與家人能在相處一段時間,待二審判決確定後再服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無期徒刑以上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3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2月9日執行羈押。嗣經本院認羈押原因未消滅,且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96年5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復經本院認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仍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96年7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嗣再經本院以前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裁定自96年9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本案業經本院於96年10月30日宣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8年,但尚未確定,亦尚未送上訴,而本院認前揭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羈押之必要,再自96年11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有前揭裁定附卷可稽。
三、茲查,被告甲○○涉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且其所犯為最輕本刑無期徒刑以上之罪,雖經本院審理後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後而判處有期徒刑18年,惟尚未確定,且尚未送上訴,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必要之羈押事由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且查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04條各款之情事。從而,聲請人以上開情詞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吳勇毅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