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9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99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於民國98年6月4日送監執行,現在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10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壢簡字第271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復因違反槍砲彈邀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07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上2案件嗣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9月確定,嗣98年6月4日入監執行,現在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99年10月6日以法矯司字第0990907313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原為100年3月3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8日,刑期終了日期為100年2月23日,亦有臺灣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在卷可按。本院(本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惠鈴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