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531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5年度聲沒字第6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修正後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員警於民國94年1月25日下午3時5分許,在桃園縣八德市○○路與永豐路路口,查獲甲○○(另為不起訴處分)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並扣得被告持有安非他命1包(淨重0.1533公克)。經查扣案之安非他命係屬違禁物品,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三、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中心鑑驗通知書1紙在卷可稽(聲請人認係安非他命,尚有誤會,應予更正)。經核上開卷內之扣押物品清單、不起訴處分書及鑑驗通知後,認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附表:
┌──┬────────┬─────┬────────┐│編號│名稱│重量│備註│├──┼────────┼─────┼────────┤│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淨重0.1533│包裝之塑膠袋與所│││非他命1包│克,取樣0.│包裝之甲基安非他││││00886克(│命於物理外觀上二││││已鑑析用罄│者已附合為一體而││││),餘淨重│難以析離││││0.0647克及├────────┤│││分裝袋│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94年3月8│││││日(94)安鑑字第│││││00495號鑑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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