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2365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被 告 林汝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竹縣,此有原告申請被告之戶籍謄本在卷
可稽,依前開說明,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姜悌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再開辯論部分不得抗告,移轉管轄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書記官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