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北秩字第605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30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97年8月19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097326084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貳日。扣案新臺幣叁仟元及保險
套伍枚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7年8月18日21時30分。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號3樓之A1室。
(四)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利得與男子姦,代價每次新台幣
3,0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關係人 胡金來 於警訊時之供述。
(三)扣案新臺幣3,000元及保險套5枚可資佐證。
三、扣案新臺幣3,000元及保險套5枚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
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得及所用之物,爰均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