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600號聲請人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上列聲請人聲請為榮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為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