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7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7175號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乙○○○(現因撤冠姓後回復原姓名 徐麗芳 )住所位於台北縣三重市○○路,非本院轄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李學詩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