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7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7182號債權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竹東榮民醫院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依卷內資料及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債務人正確姓名為「紀玉泙」,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債權人聲請狀誤寫為「甲○○」。)住所位於台北縣板橋市○○街,非本院轄區,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李學詩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