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店補字第235號
原 告 達觀鎮A1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9,130,62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1,486元。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