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補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店補字第235號
原   告 達觀鎮A1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9,130,62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1,486元。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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