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店簡字第1691號
原 告 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觀淑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下午三時
三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余學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書記官王黎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店簡字第1691號
原 告 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觀淑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下午三時
三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余學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書記官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