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39號上訴人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仟伍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壹萬陸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曹宗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7月1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