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1號原告 李麗玫 訴訟代理人 周紫涵 律師被告 袁黃位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書記官莊琦華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1號原告 李麗玫 訴訟代理人 周紫涵 律師被告 袁黃位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書記官莊琦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