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調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調字第610號

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 林正邦梁芳苗 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正邦即梁芳苗之遺產管理人及 梁黃菜鬆 之繼承人間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準用於調解程序。

二、經查,聲請人代位債務人梁芳苗就分割被繼承人梁黃菜鬆之遺產聲請調解,而前開遺產為彰化縣○○市○○段○○○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分之1),其屬因不動產之分割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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