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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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7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政彥
訴訟代理人  陳歆劼
被   告  陳文新
       陳施銀訓
       陳木枝
       陳永恩
       施明智
       陳明源
       陳一男
上列原告因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其訴訟標的
非以原告債權額計算,而應以全部遺產整體為分割,依債務人應
繼分比例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本件系爭不動產依105年1月公告土
地現值計算後為3,310,797元(計算式:[675×2,300+291.36
×2,300+1,194.44×2,300+496.44×7,600+199.53×2,300+
317.69×2,300]÷3=3,310,797,元以下四捨五入),而債務人
陳文新應繼分為15分之1,本件訴訟標的應為220,720元(計算式
:3,310,797÷15=220,72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43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1,4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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