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0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0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05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鞠金蕾律師(義務辯護人)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八年度偵字第四0五五號、第二六二八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玖年叁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並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予以羈押在案(九十八年度訴字第四0五四號)。而被告所涉犯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已據另案被告 何祥照 於偵查中證述無訛,並有證人 許資文黃有為陳學亮 等人於警詢與偵查中證述屬實,應足認被告甲○○之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犯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其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另被告於九十六年間曾因另案遭法院通緝,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通緝紀錄表在卷足參,應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是被告前項羈押原因均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羅智文法官王世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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