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勞小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竹勞小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竹勞小字第2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為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雖原告於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惟仍未足額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3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3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書記官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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