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722號債權人丙○○
丁○○乙○○戊○○○代理人甲○○上債權人等與債務人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書記官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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