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62號聲請人皓中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 李惠菁 相對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甲○○」之記載,應更正為「李惠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