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398號上訴人即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5,4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國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書記官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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