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59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東鴻具保人吳宏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3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宏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 江東鴻前 因公共危險案件,依聲請人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0,000元,由具保人吳宏偉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自應將其繳納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經傳喚未到,且業因另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中,有通緝案件資料表1紙在卷可稽,足見其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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