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三四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五五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甲○○、乙○○告訴被告乙○○、甲○○傷害等案件,公訴人認係分別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魏瑞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凰榆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