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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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一七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台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惠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