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287號上訴人 呂貴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呂素真 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251,1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37,8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書記官李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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