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8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387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春榮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選任辯護人 楊大德 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選任辯護人楊大德律師」,業於97年12月5日本案辯論終結前解除委任,有刑事解除委任陳報狀附卷可稽,原判決贅載,但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揆諸前開說明,應予裁定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秋娟
法官許月馨法官陳得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