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51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施習盛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文衍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書記官潘惠敏附件:
1.提出95.7.1至96.12.14之租約。
2.提出欣達橡膠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公司廢止資料,如廢止未滿五年,另須提出該公司五年內營業稅資料。
3.提出配偶95、96年各類所得資料、財產歸屬清單及97年1至6月收入狀況及其證明。
4.提出全家四人保險單。
5.提出配偶之勞工保險卡,並說明失業前任職之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電話。
6.提出協商成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