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50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書記官蔡凱如附件:
1.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原匯票抬頭有誤,無法轉帳,另予退還,抬頭應記載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2.提出金融機構自受協商請求之翌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商之證明或已向金融機構提出協商請求之證明,或提出協商不成立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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