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177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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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17780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
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
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
○○○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