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補字第826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時
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之規定,聲
請公示費用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富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吳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