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聲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聲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之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仟貳佰玖拾元,及自
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民國95年度中
簡字第364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91條、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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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   算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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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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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      1,99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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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登報費│     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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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2,29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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