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甲○○
己○○
被 告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5262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10月21日下午2時32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1月4日
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法庭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謝文嵐
書 記 官 楊銘仁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貳萬伍仟貳佰壹拾元,及自民國
九十七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二二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伍佰參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契約書、授信明細查詢單、牌告
利率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
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楊銘仁
法官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楊銘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