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101號原告 王崑泉 被告 張子儒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捌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叁萬捌仟陸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