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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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77號聲請人 李麗玲 相對人 王偉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上開關於普通抵押權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同法第881條之17及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分別於民國80年11月11日、83年3月5日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債務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440萬、2,400萬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2,496萬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謹依民法第873條、非訟事件法第72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本票影本等為證。
三、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並登記之清償期已屆滿而未受清償時,法院即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如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時,亦應由有爭執之人行提起訴訟,以求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70年度台抗字第197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經查,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本院卷第15、16頁)記載,本件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契約應係於80年11月11日,由第三人 王振芳 為義務人、相對人為債務人、第三人陳武燦為權利人即債權人訂立,並於同年11月14日經地政事務所收件、完成登記,惟義務人王振芳實際上早於80年8月5日死亡,此有除戶資料在卷可按。故此部分抵押權設定時,其已無權利能力而有無效之原因,惟非訟事件在求程序上之便捷,其裁定並無實質確定力,法院僅須就抵押權是否經登記、債權是否到期等形式審查為已足,設若權利有瑕疵時,應由爭執其權利之人提起訴訟,以資救濟,是上開抵押權既業經地政機關登記,且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又依強制執行法第6條第1項第5款規定,債權人持拍賣抵押物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應提出債權證明文件,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尚積欠其2,496萬元之債務,並提出金額共2,280萬元之本票影本3紙為證,惟其中票號TH0000000、金額840萬元之本票,因未載發票日而無效,形式觀之,聲請人對於相對人僅有1,440萬元之債權,若聲請人仍欲主張相對人對其負有2,496萬元之債務,於聲請強制執行時,應一併注意提出與抵押權設定登記相符之債權證明文件,方與上開強制執行法之規定相符,附此敘明。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呂明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書記官黃月雲┌────────────────────────────────────────────┐│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77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註││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宜蘭縣○○○鄉○○○段││110-18│道│13│1/2│││1││││││││││├─┼───┼────┼────┼────┼────┼─┼────┼─────┼─────┤│00│宜蘭縣○○○鄉○○○段││210│旱│1435│717/1435│││2││││││││││├─┼───┼────┼────┼────┼────┼─┼────┼─────┼─────┤│00│宜蘭縣○○○鄉○○○段││212-1│旱│1135│567/1135│││3││││││││││├─┼───┼────┼────┼────┼────┼─┼────┼─────┼─────┤│00│宜蘭縣○○○鄉○○○段││213│建│1400│1/2│││4││││││││││├─┼───┼────┼────┼────┼────┼─┼────┼─────┼─────┤│00│宜蘭縣○○○鄉○○○段││214│建│1115│1/2│││5││││││││││├─┼───┼────┼────┼────┼────┼─┼────┼─────┼─────┤│00│宜蘭縣○○○鄉○○○段││216│旱│952│1/2│││6││││││││││├─┼───┼────┼────┼────┼────┼─┼────┼─────┼─────┤│00│宜蘭縣○○○鄉○○○段││277│建│2429│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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