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度簡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六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記載,應更正為「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呂太郎
法官謝慧敏法官黃益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吳昆益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